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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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宛庭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78,086元,及詳如附件債權明細表(本院卷頁
15)之利息及違約金」,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民國112年11月2
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則係於新法施行後方始繫屬
,故加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
為79,630元(計算式:78,086元+1,544.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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