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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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龍賢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楊月英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查漏
修繕「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三樓房屋
),導致原告之「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系
爭二樓房屋)受有損害並且侵害原告之住居安寧,因系爭二樓房
屋之主臥室業經原告鳩工修復,至於系爭二樓房屋之後陽台則尚
待修,乃起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47
3元(含主臥室之修繕貲費、原告請假之薪資損失與精神慰撫金
)。㈡被告應恢復系爭二樓房屋後陽台進出口處上方天花板牆面
。」(參看民事起訴狀)然而,原告既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亦未
查報「聲明第㈡項修繕二樓房屋後陽台天花板之標的價額」,以
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應提出「『基隆市○○區○○路000巷00
號2樓』、『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⑵
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聲明第㈡項修繕二
樓房屋後陽台天花板之所需費用」,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
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此部分
訴訟標的之價額,再加計「聲明第㈠項請求賠償之金額84,473元
」,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
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倘上開
第⑵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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