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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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被 告 林秀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哖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止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4,31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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