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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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上列原告對何曜廷之法定繼承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
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1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79萬13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萬5,040元。
㈡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
及住所,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及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不合
法定程式,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何曜廷(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再以書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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