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再審 原告 台北大國如意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國慶
再審 被告 榮亮晴
黃業富
黃大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壹佰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
一種,然而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
的之價額,原則上固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
意變更;惟本件兩造於前訴訟程序中,曾獲准為原訴之變更
,且變更後之標的價額未據核定,故本件再審訴訟標的之價
額,即應參酌原訴變更以後,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之利益
而為核定。
二、查原確定判決准為訴之變更,命再審原告按鑑定報告「屋頂
層防水」所載工項修復漏水、給付再審被告榮亮晴、黃業富
、黃大緯各新臺幣(下同)30,000元;而鑑定報告「屋頂層
防水」所載工項貲費則為402,769元。故本件再審原告於前
訴訟程序之利益,應為漏水修復貲費與再審原告給付金額之
加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2,769元(計算式:402
,769元+30,000元×3=492,7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
再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
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