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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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倪永康
訴訟代理人 舒化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怡婷、王惠雯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
訴主張被告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75之2號
2樓」房屋之頂樓加蓋違建(下稱系爭違建),並且私設門禁從
而妨礙其他住戶之避難逃生,乃起訴請求被告回復該頂樓原狀,
卻未於起訴狀載明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
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系爭違建」之拆除費用,
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
以此拆除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
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
,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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