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任子汶
任鑲玹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子玉、于春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之交易價
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
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
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倘系爭建物無交易價額,
即應以原告亦即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抗字第86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起訴請求被告任子玉、于春梅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另賠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遷讓返還系爭房
屋、給付賠償金,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算,另合併
計算賠償金之金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併提出鑑定價格
報告書、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客觀價值之資料
(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起訴交易價額+30萬元)補
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