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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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叁仁
代 理 人 史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大銘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 27日 40,950元 F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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