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4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5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君芳
債 務 人 胡育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按週年
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