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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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5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建佐
債 務 人 華澤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週年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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