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4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46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之聲請駁回。
本件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約定應付利息之
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5,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8‧59計算
之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
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