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1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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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809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債 務 人 李佳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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