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51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97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
4月13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96年6月1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
,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