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9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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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25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7月9日通知其命
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6年7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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