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8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17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捌佰捌拾陸元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
被告於93年12月13日與原告訂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
,領用現金卡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4年11月22日止結算所積欠原
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