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05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1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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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九十六年三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九九九、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週年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
被告於91年12月25日與原告訂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
,領用現金卡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5年7月21日止結算所積欠原
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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