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小字第2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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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小字第209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南鎮,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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