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簡字第8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5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六萬四千零八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五千零七十四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四千零七十四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