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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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基簡字第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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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參
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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