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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高寶玉於民國93年6月7日以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黃高寶玉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元、80,000元
後,未按期繳納本(利)息,已喪失期限利益,且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已移轉為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邵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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