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於93年6月28日向原債權人安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原債權人於94年7月28日將債權讓
與給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以登報方式通知相對人
,該公司復於95年7月28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給聲請
人,聲請人前於96年3月22日(聲請人誤寫為4月間)以存證
信函方式通知相對人,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
明書2份、債權讓與公告、存證信函、函件存根、信用貸款
申請書、信用借款契約書及戶籍謄本各1件(上均影本)為
證。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載明「招領逾期退回」,復經基隆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96年9月7日函覆「現址已無人居住,已
遷出」,足認相對人之住居所不明,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