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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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乙○
甲○○
丁○○
丙○○
己○○
戊○○
庚○○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自行初估被告佔用之土地面積為32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
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1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4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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