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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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4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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