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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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甲○○
原告對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間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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