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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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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