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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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甲○○、戊○○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參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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