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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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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