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返還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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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被 告 乙○○
3樓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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