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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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產生失權不得再行
主張,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針對被告於96年8月17日所提答辯狀之內容及被證二之交易
明細,具體說明是否有被告所述情事(若有爭執,則需對其
爭執事項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說明),暨是否已取得被告所交
付被證二之款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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