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9
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連易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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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連易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王常青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連偵字第八十三
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
,本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姜秋容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具狀撤回其傷害告訴,
依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邱 蓮 華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福建高
等法院金門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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