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連聲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連執聲
字第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
執行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入監執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經法
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司字第○九一○九○三四三七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
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該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邱 蓮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