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國家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年度國字第3號
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增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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