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淑姿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財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589元(如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141,588+156,583+371,907+207,622+156
,199+408,718+5,000+350,000+200,000+100,000+91,470+137,40
0+56,900+341,328+1,400,000)x1/8=515,5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