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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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948元,及其中本
金15,710元自民國106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威廷於96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6,948元未為清償(消費
款15,710元、已到期之利息1,238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15,710元自106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
㈣釋明文件:消費繳息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
用卡重要資訊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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