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顧念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
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顧念祖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
之民國111年6月1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
卷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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