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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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0,002元,及自民國
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4計算之利
息,及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08年7月18日向債權
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34%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70,00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
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㈢釋明文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
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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