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致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6,69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游致齊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約
定自111年7月19日起至114年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2月19日止累計106,757
元未給付,其中99,138元為本金、6,326元為利息、1,2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游致齊於111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萬元,約定自1
11年7月20日起至116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2月19日止累計359,938元未
給付,其中337,465元為本金、22,08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㈣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9,138元 游致齊 自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2 337,465元 游致齊 自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