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賴國書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12,19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
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