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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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黃俊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9,745元,及其中19,645元自民國93年2月10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及自9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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