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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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一龍
李一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進通死亡時,籍設新北市新莊區,有
被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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