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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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淞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戴秀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一
、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2萬3200元(計算式:82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2400元×原告權利範圍2/3=132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4167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戴秀尊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依所
提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被告李戴秀尊似已歿而尚未辦理繼
承登記)。如被告李戴秀尊已於起訴前死亡,應一併提出其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情事。如其繼承人已歿,應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前揭
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原告於查明適格之被告身分後,
應遞狀確認或更正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另請說明本件是否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每宗耕地
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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