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沈良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湖鎮仙鶴寺間聲請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
明文。又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
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
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
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
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
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旨
參照)。原告未提出估價報告查報其所有之土地通行鄰地所
增加價額,因鄰地通行權與民法第851條之不動產役權關於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性質相近,可參照土地登記
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估算不動產役權價值之規定,以鄰地
(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核定本
件原告土地(需役地)因通行鄰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參照
)。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
所有坐落金門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中面積20平方公尺之
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
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8,240元(即上開6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10,400元×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土地面積20平方
公尺×4%×7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