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5
(無案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催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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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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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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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1 │楊忠藻 │台灣土地│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四萬四千七百七十八│0000000 │
│ │ │銀行金城│ │元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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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李成在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
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
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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