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無案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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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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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相 對 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二至四樓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孝字第二十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對第三人(即金門縣政府)之工程款債權請求強制執
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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