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2
塗銷土地所有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補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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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十一號
原 告 甲○○
Ku
原 告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七號四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街二一六巷十四號四樓
右原告與被告丁○○等塗銷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0二萬五千一百元折合銀元一百萬八千三百六十七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萬一千0九十三元,折合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七十九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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