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5
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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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百一十九萬一千二百五十三元折合銀元二百三十九萬
七千零八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萬六千三百六十八元,折合新臺幣七萬九
千一百零四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七萬
九千零五十九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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