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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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折合銀元八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八萬八千元,折合新臺幣二十六萬四千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
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十六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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