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全民健康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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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鄭永德
即大順蓮子食品社
被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總經理
右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六日衛署訴字第八九0一七五八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
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是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之所在地設於台北市,依前
開說明,本件應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江 幸 垠
法 官 邱 政 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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