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4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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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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