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3
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4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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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九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七七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乙○○二人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 柏 宏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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